成品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其审批和经营方面都会较为严格。商务部也就放宽民营加油站审批条件、废止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橇装加油站合规经营做出了相应回答。
01放宽民营加油站审批条件
网友问:全国加油站几乎垄断在国企和部分地炼企业手中,希望能放宽和简化车用油品零售的审批手续。这样可以降低车用汽柴油的价格,对运输业主也是一个福音。
商务部答:成品油流通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准入要求,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未对民间资本额外设置附加条件,持续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入和经营环境。
目前,全国加油站(点、船)约11万座,其中,民营加油站约占全国总数的45%左右。近年来,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成品油流通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2018年放开外资加油站数量和股比限制。2019年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2020年7月废止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这些改革举措,在方便企业经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发展、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导地方进一步简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并公开审批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激发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为企业经营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
02废止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新社问:我们注意到商务部最近废止了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将如何做好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
商务部:刚刚废止的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于2006年制定出台的,对于规范石油成品油国内流通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明确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商务部于1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做好审批取消和下放的政策衔接,明确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明确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仍须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质量、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并指出将适时废止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今年以来,为加快完善新的石油流通管理体制,我们会同多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将于近期出台。我们将加大对各地的指导力度,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促进石油流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民生、扩大消费。
03撬装加油站是否合法?
网友问:我是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想了解一下现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装置)的管理条文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建设需要报批的相关手续条件、管理的相关部门有哪些?如果企业内部自用,那么需要怎样的手续及管理?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范的是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行为。企业建设内部加油设施自用,不对外经营,不属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监管范围。但成品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建内部加油站设施需符合安监、消防、环保、城市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网友问:商务部门对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所建加油站且通过其它管理部门审批验收后是否给予审批核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商务部: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的加油站,经过环保、规划局、国土局、住建消防,气象、应急局等审批验收后商务部门是否给予核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2版3.0.3条款规定“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根据规范及民法解释"可”是允许的意思,而不是限制意思,也就是说“橇装式加油装置”可以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使用,也可以用于对外零售的加油站使用,目前很多地方上商务部门或安监部门工作人员都以商务部的"对外经营的加油站不允许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意见拒绝受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申谓,这即不合法,也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通知要求: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网友问: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的通知精神相违背。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就是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储运行业最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2005年四部委曾下文推广)。所以我想询问一下商务部相关部门: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在符合环保、国土、规划、消防、安监、防雷等审批验收后是否可以到商务部门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要求:“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自文件印发之日前,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以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有序移交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网友问:对“对外经营的新建加油站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是否违规违法?请商务相关部门直接“明确”回复“合规合法或违规违法"。请不要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这种模棱两可来回复。谢谢!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范的是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行为。企业建设内部加油设施自用,不对外经营,不属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监管范围。但成品油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建内部加油设施需符合安监、消防、环保、城市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能源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