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出台,最新解读来了

2025/8/7 13:33:2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国内方面

来源:东方油气网

近日,商务部印发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发布宗旨,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六章4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管理职责和行业自律。

第二章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规定批发仓储企业备案规则、备案实施、备案变更与备案回执注销,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部门、零售许可条件、许可申请材料、许可程序时限、颁证原则、证书有效期、证书版式、证书使用规范、许可变更事项及费用规定等。

第三章企业经营规范,提出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管理制度、报送购销存数据等要求,明确企业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经营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地方提出建立企业名录、编制零售体系规划、日常检查、年度检查、数智化监管和分级监管等管理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形,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相关名词解释、实施细则、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间等。

近年来成品油市场监管难度加大,为规范国内成品油市场秩序,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出台了《办法》。这使得在成品油行业的相关企业及从业者,面临当前新局面下更加有章可循。《办法》中对批发、仓储、零售流通环节、以及行业监管等多方位做出明确规定。

1、从准入环节,做到进一步规范并优化。

成品油批发、仓储环节从审批变备案。以前办批发仓储要层层审批,现在只需线上提交材料备案即可,流程简化、时间缩短(备案回执3年有效)。

零售许可重点明确“一站一证”:自营站、租赁站、特许站都需独立持证,且租赁/特许站证书需标注类型,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截止日。

一方面,将大幅缩短企业办理时间,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另一方面,有助于吸引社会资金,推动油库、管道等基础设施投资,完善供应链布局,进一步优化能源供应的稳定性。但需要明确的是零售许可更严。

2、构建合规性资源流通体系。

通过来源管控和数据监控,有效遏制非标资源流入市场。

批发、零售企业只能从国家批准的炼厂或备案的批发企业购油;代储需要验证来源。并且批发与零售的销售范围明确化,防止低价的无序竞争,保护各环节经营效益。

每月上报购销存数据:需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提交油品进出明细,数据造假将面临重罚。

散装汽油实名登记:必须落实购买人身份证信息记录(过去部分站点执行松散,现成监管重点)。

3、规范销售行为:小油罐车业务受限,禁止“场外销售”。

批发企业禁止直供终端: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也就是说批发企业禁止直供终端(移动销售被禁)

零售禁止网点外销售: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加油站只能在获批站点内加油,小油罐车外出流动加油属于违规。

此条规定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依赖油罐车开展的外送业务需转型,可考虑与合规物流企业合作或申请配送资质。但是需要正视的是,目前暂无明确的申请送配资质方案,但9月1日前各地或出台相应的办法细则,包括工矿等户外基建工程等所属的不方便转移的车辆如何加油,其次则是一单用油需要自提那么自提的可操作性以及成本的提高问题是否会影响行业发展。

4、农村站点升级:加油点改造获政策支持。

农村加油点可升级为加油站:符合条件(如安全达标、土地合规)的农村网点可申请“转正”,享受正规站待遇。

可拓展非油业务:政策鼓励在加油站内增设便利店、洗车等服务,尤其农村站点可结合“乡村振兴”做多元化经营。

对于农村加油点,在《办法》实行后,可借此机会升级硬件,争取政策红利;非油业务或成新利润点。利好我国成品油市场往更广阔的范围健康发展。

5、监管升级:联合执法+信用挂钩,增加违规成本。

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地方提出建立企业名录、编制零售体系规划、日常检查、年度检查、数智化监管和分级监管等管理要求。同时采用信用分级管理,油品质量不合格、未如实报税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影响抽查频次和政策优惠。

再划重点,需要明确新规正式执行将于2025年9月1日落实,无许可即违法。发现当日:执法部门可查封、罚款5-10万元,并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明确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直接加注=无证零售,顶格罚10万;伪造、涂改、出借批准证书=顶格罚10万、3年市场禁入。

同时需要避雷:

1. 把批发备案当成“万能证”,必须明确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

2. 证书到期≠自动续期,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3. “挂靠”证书共享,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4. 歇业不报,不得擅自歇业,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

5. 台账造假,要求企业每月通过国家平台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严禁虚假申报,若隐瞒数据或提供虚假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成品油市场向合规、公平、健康的方向发展,加速市场的合规化良性竞争,保证国家税收安全,加快行业转型升级。通过准入管理优化、采销限制、数据管控、实施多部门协同治理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推进,叠加成品油需求现状,后期在提升市场活跃度、规范油品行业规则的同时,也将加速经营者优胜劣汰。未来,我国成品油市场将危机并存,参与企业需积极适应监管要求,在面对各项规则以及挑战时加快转型升级,在合规经营中把握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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